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嘉地海罚〔2021〕21141 |
违法行为类型 | 02 |
行政处罚内容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8月10日9时36分,浙长兴货6719在杭平申线与平湖市黄姑塘交汇水域处被发现船舶涉嫌未按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根据现场情况制作了《现场笔录》、收集了相关证据材料,依法责令限开航前改正。2021年8月10日,经平湖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人批准立案,并指定承办此案。执法人员对钦自新进行了询问调查,制作了《询问笔录》,于2021年8月10日结束调查。附:证据材料清单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长兴县鸿运航运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嘉兴银行平湖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8-10 |
决定机关 | 平湖市交通运输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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