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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可力色质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1291MA****9D8H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1291民初778号
    案号 (2021)苏1291执95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6-23
    发布日期 2021-08-1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被告一致确认被告江苏可力色质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尚欠原告苏州工业园区中辰进出口有限公司货款1000470元、逾期付款违约金250000元、本案保全担保费750元,合计1251220元,此款由被告江苏可力色质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上海可力梅塔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共同承担付款责任,两被告自愿于本调解协议签订之日起1个月内给付原告。二、原、被告一致同意如两被告未按上述第一条约定按时足额履行给付义务,则原告有权就总额1251220元再加上120000元违约金一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两被告已履行部分从中予以扣除)。三、两被告按上述第一条约定给付货款、逾期付款违约金及本案保全担保费后,原告须立即向法院申请解除本案中的全部保全措施。四、原告自愿放弃本案其它诉讼请求。五、原、被告余无争议。六、原、被告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签字后生效。七、本案中原告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9305元及保全费5000元,合计14305元,由两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两被告于本调解协议签订之日起1个月内一并给付原告)。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4案件受理费18610元,减半收取930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4305元,由两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两被告于本调解协议签订之日起1个月内一并给付原告)。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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