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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滦平县鑫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82458****0608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冀0824民初701号
    案号 (2020)冀0824执105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7-06
    发布日期 2020-09-2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0)冀0824民初701号 原告:焦桂清,女,1963年4月8日出生,满族,退休职工,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滦平镇祥源小区C9二单元1303室。 被告:滦平县鑫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滦平县滦平镇石头沟门村商住小区6号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45809770608。 法定代表人:任立杰,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兴民,男,系该单位员工。 原告焦桂清与被告滦平县鑫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 原告焦桂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00元整及利息(利息计算:以200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4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年息12%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被告于2019年1月4日向原告借款200000.00元整,并为原告出具借款凭证一张。借款期间,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能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被告滦平县鑫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给付原告焦桂清借款本金200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自2019年1月4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此款于2020年6月15日前一次性付清; 二、原告焦桂清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如果未按本调解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00元,减半收取2150.00元,由被告滦平县鑫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姚金丽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五日 法 官 助 理 宋 岩 书 记 员 刘天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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