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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上海柏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6605308-8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皖0504民初514号
    案号 (2018)皖0504执154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10-24
    发布日期 2019-02-1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沭阳宝龙置业有限公司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550000元,利息236821.97元,复利9747.95元(截止到2016年12月20日),本息合计3796565.92元; 二、被告沭阳宝龙置业有限公司按年利率10.1475%(按本金3550000元计息)支付原告自2016年12月21日至生效判决确定的支付之日的利息; 三、被告沭阳宝龙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律师费64448元; 四、被告上海柏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上海融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沭阳宝龙置业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清偿责任; 五、被告上海展升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告沭阳宝龙置业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一般保证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用37688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沭阳宝龙置业有限公司、上海柏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上海融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展升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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