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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德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冯海江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4911400X
    执行依据文号 (2016)津0103民初4438号
    案号 (2017)津0103执277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民事第三审判庭
    执行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6-19
    发布日期 2017-11-2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天津金刚德华内燃机配件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借款本金7000000元。 二、被告天津金刚德华内燃机配件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截至2016年3月21日的利息114129.17元及自2016年3月22日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付)。 三、被告中国农业机械华北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德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中国农业机械华北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德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天津金刚德华内燃机配件销售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599元、公告费720元,由被告天津金刚德华内燃机配件销售有限公司、中国农业机械华北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德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连带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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