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天津德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冯海江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4911400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一中园初字第0024号 |
案号 | (2017)津01执17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园区审判庭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3-24 |
发布日期 | 2017-10-31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天津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被执行人天津汽车工业华北销售集团有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本金31098262.97元及相应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31098262.97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的日万分之五利率标准,字2015年8月13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2、被执行人中国农业机械华北集团有限公司以房地他证津字第113041403768号他项权证项下抵押物在170429000元最高债权额及产生的的相应利息范围内第一项给付事项承担担保责任;3、被执行人中国农业机械华北集团有限公司以120104000171号、120193000235号、120113000764号、120113000765号、120113000766号、120116000955号质权登记项下出质的股权对上述第一项给付事项承担质押担保责任;4、被执行人德华实业公司以120000000718号、120113000768号、120193000237号、12011300767号质权登记项下出质的股权对第一项给付事项承担质押担保责任;5、被执行人杨书德以120000000715号、郭莲月120000000716号、尚仲芹以120000000717、张大伟以120000000719号质权登记项下出质的股权对第一项给付事项承担质押担保责任;7、被执行人中国农业机械华北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8、案件受理费1993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102279元由被执行人共同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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