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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通桑美菌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69106****989Q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682民初2450号
    案号 (2021)苏0682执114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2-18
    发布日期 2021-08-0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南通桑美菌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彭志燕工资款64842.90元。二、驳回原告彭志燕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35元,由原告彭志燕负担14元,由被告南通桑美菌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421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相应上诉状副本,上诉于4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8958202565,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43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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