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鄂尔多斯市众恒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黄星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79496993
    执行依据文号 (2016)川0112民初1672号
    案号 (2017)川0112执336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11-03
    发布日期 2017-12-0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鄂尔多斯市众恒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四川成都成工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货款、代垫款和备件款共计15500191.56元及利息(利息以15500191.56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从2016年1月1日计算至该款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黄星明对被告鄂尔多斯市众恒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若被告鄂尔多斯市众恒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届时不履行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原告四川成都成工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可与被告黄星明、张桂兰协议,以黄星明、张桂兰名下、位于龙泉驿区龙泉镇滨河小区A-2幢4层8号(权0053023)房屋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120万元的部分归黄星明、张桂兰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鄂尔多斯市众恒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清偿; 四、若被告鄂尔多斯市众恒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届时不履行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原告四川成都成工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可与被告黄星明、张桂兰协议,以黄星明、张桂兰名下、位于龙泉驿区龙泉镇滨河小区A-2幢4层8号(权0053023)房屋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120万元的部分归黄星明、张桂兰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鄂尔多斯市众恒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清偿; 五、如被告鄂尔多斯市众恒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届时不履行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原告四川成都成工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黄星明、肖世科持有的鄂尔多斯市众恒工程机械有限公司60%(黄星明50%、肖世科10%)的股权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股权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被告黄星明、张桂兰、肖世科承担上述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鄂尔多斯市众恒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javascript:SLC(183386,0)?)》第二百五十三条(?javascript:SLC(183386,253)?)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元,由被告众恒机械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