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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东人社监字[2021]第20-032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东莞市金仙峰实业有限公司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违反《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我局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东人社发〔2019〕48号)第十四条、《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第77项
    行政处罚内容 东莞市金仙峰实业有限公司拒不按照《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东人社监字〔2021〕第20-032号)的要求于2021年11月17日前足额支付全体员工(包括离职员工)2021年7月份、8月份、9月份劳动报酬。上述事实有《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东人社监字〔2021〕第20-032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东人社监字〔2021〕第20-032-02号)、东莞市金仙峰实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东莞市金仙峰实业有限公司2021年7月份、8月份、9月份工资表、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你单位违反《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我局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东人社发〔2019〕48号)第十四条、《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第77项(违法程度:严重)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19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1-27
    决定机关 广东省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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