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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金塔集团建钢构件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2022357****680L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津0116民初25753号
    案号 (2021)津0116执恢60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本院
    执行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3-01
    发布日期 2021-05-2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天津金塔集团建钢构建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30日前返还原告天津浩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保证金本金2000000元,并支付2018年5月20日至2018年12月7日的利息315200元,2018年12月8日至2019年11月30日的利息469333元(按月息二分计算得来),合计2784533元;二、被告天津金塔集团建钢构建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30日前给付原告天津浩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费14555元、律师费30000元,保全费5000元,保险费8366元,合计57921元,上述合计2842454元;三、被告夏慈林、夏增玉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内容承担连带责任。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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