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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金塔集团建钢构件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2022357****680L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津02民终851号
    案号 (2021)津0118执82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民事第一审判庭
    执行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2-08
    发布日期 2021-05-1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天津金塔集团建钢构件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刘献萍支付工程款400000元及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驳回原告刘献萍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00元、保全费4020元,由被告天津金塔集团建钢构件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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