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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金塔集团建钢构件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75117680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津0118民初6350号
    案号 (2020)津0118执111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民事第二审判庭
    执行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5-19
    发布日期 2020-09-2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夏慈林于2019年10月31日之前偿还原告裴小安借款2000000元,并支付原告利息,利息自2016年11月24日起算按照年息6%付至实际付清之日。二、被告天津金塔集团建钢构件工程有限公司对以上借款本息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案件受理费12702元,由被告自愿共同承担。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各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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