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合肥银联文化投资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李明虎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4010014****684K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皖0124民初3589号 |
案号 | (2018)皖0124执103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庐江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6-14 |
发布日期 | 2018-07-07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安徽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合肥银联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安徽庐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4000000元,利息856583.16元,合计14856583.16元(利息和罚息计算截止到2017年6月5日,此后的利息及罚息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贷款延期归还协议书》的约定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原告安徽庐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合肥银联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名下的庐江县庐城镇移湖西路58号联合车间幢1称101号房、102号房、103号房,庐江县庐城镇移湖西路58号宿舍幢(房地权证庐字第2015001317号、第2015001318号、第2015001319号、第2015001320号)的拍卖、变卖价款,在第一项判决的金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李明虎、项群对被告合肥银联文化投资有限公司的还款及上述第二项房产拍卖、变卖价款不足以清偿的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李明虎、项群在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合肥银联文化投资有限公司追偿。 案件受理费110940元,由被告合肥银联文化投资有限公司、李明虎、项群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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