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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市管罚处字〔2019〕4号
    违法行为类型 其它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已失效)
    行政处罚内容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属生产经营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和《浙江省食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第四条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94780元。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代收机构中国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营业部或其所属的所有营业机构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的罚款由代收机构收缴。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江干区人民法院起诉。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3-06
    决定机关 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许逸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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