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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临市监处罚〔2022〕75号
    违法行为类型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行政处罚内容 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从轻处罚:1.罚款人民币12000元整;2.没收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山核桃仁”166袋。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局办案机构领取行政事业性收费缴款书后,到专用缴款书所载明的银行及所属的各营业网点(账户:杭州市临安区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专户:账号:330016173270530011710042)缴纳罚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3-22
    决定机关 -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