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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福建亚太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1134123-4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皖1302民初3624号
    案号 (2017)皖1302执127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3-08
    发布日期 2017-04-18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福建亚太建材有限公司在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安徽汇利化工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1581000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504.5元,由被告福建亚太建材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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