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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景乐市监网监处〔2020〕1号
    违法行为类型 广告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本着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2000元整,上缴国库。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6-26
    决定机关 乐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唐永见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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