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扬州市富扬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芦德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9698462-8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582民初6949号
    案号 (2017)苏0582执106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2-08
    发布日期 2017-02-15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扬州市富扬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张家港市兴龙轮胎有限公司货款34900元及利息1605.4元,合计36505.4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2.64元,由被告扬州市富扬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张家港市兴龙轮胎有限公司已预交,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帐号:10555301040017676。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