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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济南市莱芜华贸物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永林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7120016****504H
    执行依据文号 (2014)市商初字第753号
    案号 (2018)鲁0103执270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8-13
    发布日期 2018-11-1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张伟、毕秀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借款本金2094140.27元。 二、被告张伟、毕秀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截止至2016年5月3日的利息(包括罚息、复利)481726.09元及自2016年5月4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联保体授信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包括罚息、复利)。 三、被告张伟、毕秀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律师代理费96680元。 四、被告莱芜市众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莱芜市华贸物资有限公司、莱芜市东泰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张永林、亓承树、彭永强对上述一、二、三项判决内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案件受理费2818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张伟、毕秀芹、莱芜市众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莱芜市华贸物资有限公司、莱芜市东泰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张永林、亓承树、彭永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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