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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汉源银祥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1182378****192F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川1823民初1747号
    案号 (2020)川1823执101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汉源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汉源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0-13
    发布日期 2020-11-2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由被告汉源银祥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王丽虹货款1360020.45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基准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原告王丽虹从2019年4月1日起至付清该款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7040元,由被告汉源银祥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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