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俊合达丰(福建)发展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50105MA****NE5L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鲁0902民初2890号 |
案号 | (2021)鲁0902执3000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11-01 |
发布日期 | 2021-11-03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山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鲁0902民初2890号原告:山东嘉信拍卖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泮河大街以北南关大街以东灌庄社区东区中庭锦城7号楼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20924521696。法定代表人:曲瑞辉,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兵,男,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山,山东公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泰猫眼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青云街道兴隆路南福田南区23号楼2号楼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MA3PMWRH3J。法定代表人:李晓辉,执行董事兼经理。被告:俊合达丰(福建)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湖里路27号2#楼2Z-10P室,91350105MA337FNE5L。法定代表人:颜俊文,执行董事。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倩,山东盈和盈律师事务所律师。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旭,山东盈和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山东嘉信拍卖有限公司与被告新泰猫眼石置业有限公司、俊合达丰(福建)发展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山东嘉信拍卖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依法判决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拍卖佣金415万元并支付利息(以415万元为本金,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起诉之日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2.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等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8月2日,原告与济南万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济南万泉公司)签订委托拍卖合同,济南万泉公司委托原告拍卖位于济南市长清区万泉彩石溪房屋45套,约定拍卖房产保留价8300万元。原告于2019年8月8日在《山东法制报》刊登了拍卖公告,被告在2019年8月14日向原告缴纳保证金500万元参与竞买。2019年8月15日被告在中国拍卖行业协会网络平台以8300万元的价格竞买下标的物,并在当日与原告签署电子成交确认书。2019年8月15日被告签署了拍卖规则与竞买须知,约定了拍卖佣金按成交价的5%收取,并在电子成交确认书确认佣金415万元。原告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了拍卖义务,被告应支付原告415万元拍卖佣金。另第一被告系第二被告的全资子公司,第二被告作为唯一股东,应对第一被告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该笔佣金,被告均拖延不履行。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如所诉。新泰猫眼石置业有限公司辩称,1.本次拍卖行为无效。本案原告诉称的拍卖佣金系因2019年8月15日济南万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南万泉公司)的委托,嘉信公司对万泉彩石溪项目的45套房产整体拍卖而产生的相关佣金,被告认为委托及拍卖行为无效。嘉信公司早在2019年8月9日就与委托人济南万泉公司、竞买人猫眼石公司达成了万泉彩石溪项目合作协议,在实际拍卖前,拍卖人嘉信拍卖、委托人济南万泉公司、竞买人猫眼石已协商确定好整个拍卖流程及最终竞买人。根据该协议足以证明该次拍卖存在委托人济南万泉公司拍卖人嘉信公司、竞买人猫眼石公司之间恶意串通的情况,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37条之规定,应是无效拍卖。因此原告作为拍卖人参与恶意串通,本次拍卖行为无效,其主张拍卖的佣金基础就不存在。2.原告系拍卖标的彩石溪45套房产销售项目的合作方,其履行拍卖行为是履行合作协议中的义务。原告作为合作方对于销售房产份额19%的利润,其要求支付佣金的请求条件不成就。履行拍卖的真正目的是猫眼石公司对万泉彩彩石溪项目的投资,投资的方式是通过拍卖获得房产的所有权。原告作为该项目的合作方履行拍卖程序是履行合作协议的义务之一,合作协议第一条约定,丙方参与彩石溪别墅项目的销售,即原告系该项目的合作方。第二条合作内容及实施的第三款约定了原告的义务是负责整个合作项目的拍卖流程。第四项约定了原告获取项目利润19%,合作三方各自承担投入及分红的相关税收、税赋。该款说明了原告履行拍卖程序是履行合同的义务。原告陈述的500万元保证金、拍卖保证金实际上是合作项目的定金。第三条支付及收款的第一款已经明确约定猫眼石为该项目投入的所有资本在未得到销售回款之前是为嘉信公司及济南万泉公司的借款,故本案原告主张约定的条件不成就。综上所述,为了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请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俊合达丰(福建)发展有限公司辩称,根据工商登记信息可知,第一被告为我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子公司的法律地位不同于分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4条之规定,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人格,人格独立、财产独立,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且第二被告与第一被告不存在财产混同的情况。第二被告不应承担任何责任。原告诉称的拍卖佣金产生于2019年8月15日。第一被告变更为我方子公司于2021年3月3日,因此我公司不应承担任何责任,其他同第一被告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8月2日,济南万泉公司与原告签订《委托拍卖合同》一份,委托原告就济南市长清区“万泉彩石溪”别墅45套进行拍卖。2019年8月8日,原告就上述拍卖标的在《山东法制报》刊登了《拍卖公告》,对拍卖时间、拍卖地点、竞买事项等作了公告。2019年8月14日,被告新泰猫眼石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账户汇入500万元,附言“万泉彩石溪项目保证金”。2019年8月15日,被告新泰猫眼石置业有限公司作为竞买人在《拍卖规则与竞买须知》上签字盖章,其中第五条支付价款及佣金约定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需与委托人签署的《万泉彩石溪项目合作协议》并按照该协议约定的时间支付全部成交价款并自拍卖成交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拍卖人支付拍卖佣金,拍卖佣金按成交价的5%收取(买受人所缴纳的竞买保证金优先冲抵拍卖佣金)。2019年8月15日,原告在中国拍卖行业协会网络拍卖平台进行公开拍卖,被告新泰猫眼石置业有限公司以8300万元竞得标的,当日作为买受人与拍卖人即本案原告签署《电子成交确认书》,载明成交价为83000000元,佣金4150000元。另,2019年8月9日,被告新泰猫眼石置业有限公司(甲方)、济南万泉公司(乙方)、原告(丙方)签订《万泉彩石溪项目合作协议》一份,约定:第一条合作项目甲乙丙三方就乙方所开发的万泉彩石溪别墅项目(以下简称“乙方项目”)进行友好合作;第二条合作内容及其他1.销售产品合作范围为:项目全部45套独立产权房源。2.合作内容:项目的整体景观设计提升,改造,项目产品需求配套建设,广告设计与广告策划工作,项目销售推广策略的指定,项目整体广告设计稿件的设计工作,整体项目产品的包售等。3.合作方式:甲方投入以景观提升改造及完善项目产品需求配套建设,广告推广,销售,结算记入销售价格成本,乙方投入以45套总价83000000元整作为销售价格成本,丙方负责整个合作项目的拍卖流程、信息核实、资金安全交易、保证各项程序材料合规合法;4.合作结算:根据市场销售总额,扣除甲乙丙三方的成本投入,剩余盈利部分,甲方获取利润的51%,乙方获取利润的30%,丙方获取利润的19%,三方各自承担投入及分红的相关税收税赋;5.合作期限自项目签订之日起至项目清盘销售止。第三条支付及收款1.本协议一经签订,甲方需向丙方指定账户打入500万元作为项目合作定金,并指定使用于拍卖款项,甲方在销售过程中,根据具体的需求分批次支付给丙方不超过83000000元总价作为拍卖款项……第六条丙方的权利与义务1.丙方需对相关房源保证没有任何的债务及其他纠纷,配合客户顺利办理产权转移登记。2.甲方指派专人配合丙方工作,完成本次收购事宜,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委托处理收购事宜,需要变更委托事项的,应当经甲方书面同意。3.丙方有义务向甲方如实客观的通报相关事项情况,甲方应根据项目的进展情况及时向丙方提供所需的资料。4.丙方负责甲方签约客户的银行按揭、房屋备案等后勤工作。被告称结合合作协议签订时间和拍卖时间,可以证明在实际拍卖前,拍卖人、委托人和竞买人已经协商确定好整个拍卖流程及最终竞买人,三方存在恶意串通的情况,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37条规定,应属无效。原告称是先发出的拍卖公告,后签订的合作协议,被告新泰猫眼石置业有限公司系原告招商客户之一,签署合作协议时被告看好项目并为了保证资金安全,且拍卖时是两个人参加竞买,如果他人竞拍成功该合作协议及后续合作就没有了。原告称被告提交的协议中并没有任何一条约定新泰猫眼石置业有限公司不再支付拍卖佣金,结合原告起诉委托人济南万泉公司的判决书已经生效,判决济南万泉公司支付拍卖佣金,济南万泉公司履行支付拍卖佣金的义务,新泰猫眼石置业有限公司也应当履行;同时该协议中约定原告在整个合作开发及后续的开发、销售过程中都会付出大量的人力工作等各项内容,对于利润的约定是在后续开发中工作成果的报酬,并不意味着新泰猫眼石置业有限公司不再支付拍卖佣金。被告称原告履行拍卖行为是履行原告、被告及济南万泉公司三方于2019年8月9日签订的彩石溪合作协议中原告的义务,在合作协议中,原告是彩石溪45套房产销售项目的合作方,享受利润分红,现在合作协议中约定的利润分红条件未成就,原告主张支付佣金的条件不成就,且根据合作协议的约定,被告支付的500万元是整个合作项目的定金,而非拍卖保证金。原告称被告新泰猫眼石置业有限公司已经在被告竞拍之后支付了部分款项,其中500万元竞买保证金与被告支付的其他拍卖款是应被告的要求一并转给的委托人济南万泉公司用以偿还债务。原告提交2020年7月2日新泰猫眼石置业有限公司(甲方)、济南万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乙方)、山东嘉信拍卖有限公司(丙方)、王在峰(丁方)签署的《关于继续推进万泉彩石溪别墅项目的补充协议》一份,用以证实在补充协议中原告持有的19%的利润就没有了。被告对该份证据真实性无异议,称该份协议是对三方合作协议的补充,对于原告陈述的没有19%的利润在补充协议中没有说明,无法证实原告陈述。原告提交公司经理安兵与被告公司经理蔡志强的微信聊天记录一宗,用以证实原告向被告公司主张过拍卖费,且蔡志强也认可。被告称对证据真实性和关联性均有异议,聊天记录未提供原始载体,无法确认聊天记录是否存在删减,能否真实的表达蔡志强的意思,且蔡志强不是纠纷主体,无法证明蔡志强系在履行职务行为,无法证明蔡志强能够代表被告真实意思表示。2020年10月15日,原告起诉案外人济南万泉公司要求支付拍卖服务佣金166万元并支付利息,本院于2020年12月28日作出(2020)鲁0902民初52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案外人济南万泉公司支付原告拍卖佣金166万元及利息。原告称原告起诉委托人济南万泉公司要求其支付拍卖佣金的判决已经生效,再次证明了拍卖的合法有效,作为竞买人的被告也应当支付原告拍卖佣金。被告称济南万泉公司与被告新泰猫眼石置业有限公司现已产生纠纷,其判决不应作为本案的相关证据,关于拍卖行为的效力同答辩意见,且如济南万泉公司在该判决书的案件中的陈述,拍卖后双方并未实际履行,45套房产经过债权人申请进入了司法拍卖程序。又查明,被告新泰猫眼石置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9日成立,现被告俊合达丰(福建)发展有限公司为其唯一股东。原告称被告俊合达丰(福建)发展有限公司为被告新泰猫眼石置业有限公司的唯一股东,应对新泰猫眼石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称新泰猫眼石置业有限公司系独立法人,应当独立承担责任。原告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起诉,案件转入诉前调解程序进行调解,后调解未果。本院认为,原告依据拍卖规则与竞买须知及拍卖成交确认书向被告主张拍卖佣金,被告则辩称原告与被告新泰猫眼石置业有限公司、案外人济南万泉公司系合作关系,佣金作为原告投入的成本和获取的利润,在未取得销售回款前不满足支付条件。故本案双方的争议焦点是原告主张的拍卖佣金是否属于三方合作协议约定的投入成本或利润。首先,合作协议虽约定了原告负责项目拍卖流程,但合作协议中并未约定将拍卖佣金计入合作成本或利润,原告作为从事拍卖事项的专业公司,以提供拍卖服务收取拍卖佣金作为主要收入来源,原告在本案中已经履行完拍卖义务,有权依据拍卖规则与竞买须知和拍卖成交确认书收取佣金。其次,合作协议中约定原告除负责拍卖流程外,还需保证房源无纠纷、配合客户办理产权转移登记、如实向被告通报相关情况、负责被告签约客户的银行按揭、房屋备案等后勤工作的义务,且合作期限也是至项目清盘销售为止,从合作协议约定的上述内容来看,受托拍卖并不是原告合作协议中应负担的全部义务,原告是否收取拍卖佣金与其是否进行成本投入和是否获取利润无必然联系。再次,在原告经理安兵与被告公司经理蔡志强微信聊天中,安兵称已经对济南万泉公司欠付的拍卖佣金提起诉讼,下一步也会对被告欠付的佣金提起诉讼,蔡志强并未对此提出反对意见,亦未主张拍卖佣金系原告对项目的投入。综上,被告未提交证据证实拍卖佣金属于合作协议约定的成本或利润,故对被告辩称佣金系原告投入的成本和获取的利润并以此拒绝支付佣金的理由,本院不予采信。原告接受济南万泉公司受托发布拍卖公告并举行网络拍卖,被告新泰猫眼石置业有限公司在签字同意拍卖规则与竞买须知中的相关规定后,参与竞买并成交,该拍卖行为已经完成,被告新泰猫眼石置业有限公司应当按照拍卖规则与竞买须知的规定及拍卖成交确认书的内容向原告支付佣金。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新泰猫眼石置业有限公司支付拍卖佣金41500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原告、被告及济南万泉公司在拍卖时存在恶意串通的行为导致拍卖无效,但被告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且原、被告进行的拍卖行为并未损害他人的合法利益,故对被告的该项辩称理由本院不予采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俊合达丰(福建)发展有限公司作为新泰猫眼石置业有限公司的唯一股东,未能举证证实该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应当就涉案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新泰猫眼石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嘉信拍卖有限公司拍卖佣金4150000元;二、被告新泰猫眼石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嘉信拍卖有限公司相应的利息(以拍卖佣金4150000元为计算基数,自2021年3月1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2021年3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三、被告俊合达丰(福建)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新泰猫眼石置业有限公司、俊合达丰(福建)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王志貌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苗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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