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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北鑫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70158****996L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0791民初407号
    案号 (2020)冀0791执6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1-13
    发布日期 2020-06-2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周永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振智借款本金110400元、利息50784元(从2017年3月25日起计算至2019年2月25日止),合计161184元。 二、被告周永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张振智从2019年2月26日起至被告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以本金1104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 三、被告河北鑫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分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四、驳回原告张振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89元,财产保全费1320元,两项合计5109元,由被告周永峰、河北鑫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分公司共同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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