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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九龙县吉利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志中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80429408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年一中民(商)初字第08517号
    案号 (2017)京01执2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1-10
    发布日期 2017-04-17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北京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九龙县吉利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大唐软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本金人民币七千二百九十八万零五十四元一角及利息(自二○一四年十一月七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 二、被告中商财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人民币八千一百零八万八千九百四十九元的限额内对被告九龙县吉利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第一项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中商财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九龙县吉利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责任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九龙县吉利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大唐软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四十三万二千七百四十四元,由原告大唐软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二万六千零四十四元(已交纳),由被告九龙县吉利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四十万六千七百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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