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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九龙县吉利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志中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8042940-8
    执行依据文号 (2013)成民初字第1726号
    案号 (2014)成执字第0124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4-09-01
    发布日期 2014-11-1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成都九垠建材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高新聚兴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归还借款本金50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以500万元为基数,从2011年12月15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四倍计付至该款付清之日止,但应扣除已经支付的2209000元);被告成都九垠建材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高新聚兴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126000元;被告中商财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被告四川瑞银泰实业有限公司、被告九龙县吉利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成都九垠建材开发有限公司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案案件受理费51882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56882元,由被告九垠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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