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平顶山市鑫杏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1040378****41X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豫0422民初1373号 |
案号 | (2021)豫0422执323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叶县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叶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2-02 |
发布日期 | 2021-07-20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河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南新吉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9000000元借款本金自2018年11月9日起至2018年11月11日的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2205%计算,计4665.38元;9000000元借款本金自2018年11月12日起按合同约定利息加收50%的罚息,即按年利率9.34575%计付至2019年5月31日的利息,计474651.38元;8700000元借款本金按年利率9.34575%计算自2019年6月1日起至2019年6月28日的利息,计66723.69元;自2019年6月29日起偿还下余借款本金8450000元,并按年利率9.34575%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 二、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对被告河南奥德置业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位于河南省叶县政府路中段路西九龙国际广场2层东段商业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叶房其字第00105号)进行折价或依法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河南奥德置业有限公司、杨天明、曲桃英、杨大东、韩玲玲、平顶山市鑫杏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对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456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负担9300元,案件受理费67156元、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河南新吉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河南奥德置业有限公司、杨天明、曲桃英、杨大东、韩玲玲、平顶山市鑫杏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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