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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平顶山市鑫杏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040378****41X1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豫0403民初3232号
    案号 (2020)豫0403执84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6-16
    发布日期 2020-08-2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河南新吉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平顶山市财信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代偿款35774.24元及利息(利息以代偿金额35774.24元为基数,自2016年9月23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该笔代偿金清偿完毕之日止),被告平顶山市新世纪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杨大东、王留峰、杨天明、韩玲玲、李子豪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被告河南新吉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平顶山市财信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代偿款772351.54元及利息(自2017年3月27日至2017年4月19日期间的利息,以代偿金额600577.2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该笔代偿金额清偿完毕之日止;自2017年4月20日至2017年5月18日期间的利息,以代偿金额612532.5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该笔代偿金额清偿完毕之日止;自2017年5月19日至2017年6月19日期间的利息,以代偿金额626887.5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该笔代偿金额清偿完毕之日止;自2017年6月20日至2017年7月19日期间的利息,以代偿金额641721.0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该笔代偿金额清偿完毕之日止;自2017年7月20日至2017年8月17日期间的利息,以代偿金额656076.0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该笔代偿金额清偿完毕之日止;自2017年8月18日至2017年9月19日期间的利息,以代偿金额670909.5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该笔代偿金额清偿完毕之日止;自2017年9月20日至2017年10月19日期间的利息,以代偿金额685743.0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该笔代偿金额清偿完毕之日止;自2017年10月20日至2017年11月19日期间的利息,以代偿金额700098.0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该笔代偿金额清偿完毕之日止;自2017年11月20日至2017年12月20日期间的利息,以代偿金额714931.5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该笔代偿金额清偿完毕之日止;自2017年12月21日至2018年1月20日期间的利息,以代偿金额729286.5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该笔代偿金额清偿完毕之日止;自2018年1月21日至2018年2月20日期间的利息,以代偿金额744120.0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该笔代偿金额清偿完毕之日止;自2018年2月21日至2018年3月20日期间的利息,以代偿金额758953.5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该笔代偿金额清偿完毕之日止;自2018年3月21日至代偿金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以代偿金额772351.5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被告平顶山市新世纪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平顶山市鑫杏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杨大东、王留峰、杨天明、韩玲玲、李子豪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河南新吉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平顶山市财信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律师费8775元,被告平顶山市新世纪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平顶山市鑫杏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杨大东、王留峰、杨天明、韩玲玲、李子豪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平顶山市财信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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