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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2018050710325641106703
    违法行为类型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五)项;《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三)项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
    行政处罚内容 产生的[1](1、污水;2、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3、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未按照国家规定[1](具体内容)严格消毒。医疗废物中的[1](1、病原体的培养基;2、标本和菌种;3、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没有先在产生地点进行灭菌和消毒,然后按感染性废物收集处理。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5-07
    决定机关 兰考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