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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盐城苏农市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59329114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924民初4644号
    案号 (2018)苏0924执304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10-30
    发布日期 2019-03-0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江志进、徐晓巧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射阳支行偿还借款本金868359.6元、利息39309.24元,合计907668.84元,并承担以本金868359.6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2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1.79%计算的利息 二、王峰、张宝月、盐城苏农市场有限公司对江志进、徐晓巧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王峰、张宝月、盐城苏农市场有限公司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江志进、徐晓巧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877元,由江志进、徐晓巧、王峰、张宝月、盐城苏农市场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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