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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信阳市南虹商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150205****535X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豫1502民初714号
    案号 (2021)豫1502执145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5-06
    发布日期 2021-10-2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信阳市南虹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于麦慧、张培华支付委托经营收益款60145.12元及迟延履行违约金(按照每日万分之五计算支付,其中4296.08元的违约金从2019年9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12888.25元的违约金从2019年12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4296.08元的违约金从2020年3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12888.25元的违约金从2020年6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12888.25元的违约金从2020年9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12888.25元的违约金从2020年12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于麦慧、张培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931元,减半收取计966元,由被告信阳市南虹商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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