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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上海汉洱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87959811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沪0118民初21139号
    案号 (2021)沪0118执771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7-12
    发布日期 2021-08-1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上海汉洱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刘金宏借款1,098,000元;   二、驳回原告刘金宏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867.80元,减半收取计7,933.90元,由原告刘金宏负担850元,由被告上海汉洱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7,083.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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