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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邹平市德利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9061106-X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天商初字第435号
    案号 (2020)鲁0105执恢11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3-19
    发布日期 2020-06-2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山东金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所欠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借款本金2498540.35元及截至2015年4月22日的利息82467.40元,共计2581007.7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 二、被告山东金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自2015年4月23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罚息、复息,按2014年招济03字第11140606号的《借款合同》的约定计取,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 三、被告魏晋、被告吴翠兰、被告邹平县德利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被告山东金都大展集团有限公司在上述第一、二判项全部债务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4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32450元,原告负担50元,五被告负担32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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