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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阳新县永春采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2022275****474Y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鄂0202刑初99号
    案号 (2020)鄂0202执79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7-10
    发布日期 2020-08-0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湖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单位阳新县永春采石有限公司犯非法采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上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已在行政机关缴纳的罚款可折抵罚金,剩余部分的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胡智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九年十二月五日起至二○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止,已扣除其先前被羁押的三个月五日。以上罚金已缴纳); 三、被告人吕学云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九年十二月五日起至二○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止,已扣除其先前被羁押的十二日。以上罚金已缴纳); 四、被告人朱红明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九年十二月五日起至二○二○年九月四日止。以上罚金已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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