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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陕(榆林)煤安罚〔2021〕105008号
    违法行为类型 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六十条第一款、《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七十四条第八项;《煤矿用带式输送机安全规范》(GB22340-2008)4.1、《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八条第四项;《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五项的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分别处五万的罚款、处五万元的罚款、责令停产整顿,并处五十万元的罚款。合并罚款人民币陆拾万元整、责令停产整顿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8-02
    决定机关 榆林市能源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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