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广东中科集创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4190068****925H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1971民初8280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21)粤1971执1332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4-20 |
发布日期 | 2021-06-25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841216606151】。申请人向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该院作出(2020)粤1971民初82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广东中科集创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任士平支付回购股份的投资款本金525000元; 二、.被告广东中科集创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任士平支付股权溢价(1、2018年2月3日(不含2月3日)之前的溢价863元;2、2018年2月3日(含2月3日)之后的溢价,以5250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10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赵勇泽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任士平其他诉讼请求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171.92元,保全费3705.96元,共13,877.88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广东中科集创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赵勇泽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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