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杭余综执〔2021〕罚决字第10-0012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 |
行政处罚内容 | 案件名称:浙江中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余杭分公司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案被处罚人名称:浙江中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余杭分公司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1月25日09时32分,我局塘栖中队执法人员对余杭区塘栖镇水岸锦城小区一期内检查垃圾分类情况,发现水岸锦城小区一期生活垃圾集置点的灰色其他垃圾桶内有柚子皮桔子皮,不符合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要求。当事人作为该区域的垃圾分类责任单位,对该区域的生活垃圾投放未起到监督作用。执法队员当即开具《责令立即(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余综执责改字[2021]第3075032号),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于2021年1月28日09时37分前将现场清理干净,并接受复查。2021年1月25日15时30分,执法人员复查时当事人已对违法行为进行了整改。当事人行为违反《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行政处罚种类及金额:罚款人民币伍佰圆整行政处罚依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及《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行政处罚的履行期限:15日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杭州市余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3-13 |
决定机关 |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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