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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善市监罚〔2021〕86号
    违法行为类型 广告中含有虚假内容
    行政处罚内容 对当事人发布含有虚假内容的广告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当事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处罚款人民币壹万零柒佰壹拾圆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3-16
    决定机关 嘉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黄超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