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罗市监工商质监罚决字(2019)3号
    违法行为类型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
    行政处罚内容 1、没收本案依法扣押的侵犯“剑南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52°白酒57瓶(500ml/瓶);2、罚款15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3-21
    决定机关 罗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