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叶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1042268****187A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豫0422民初2455号 |
| 案号 | (2019)豫0422执1520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叶县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叶县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9-11-06 |
| 发布日期 | 2020-04-27 |
| 已履行 | 暂无 |
| 未履行 | 暂无 |
| 省份 | 河南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平顶山市七彩沙河农林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河南叶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万元,在偿还上述款项的同时,还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自2018 年10月9日起至款全部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叶县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史秋鸽、孙红耀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平顶山市七彩沙河农林发展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365元,由被告平顶山市七彩沙河农林发展有限公司、叶县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史秋鸽、孙红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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