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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绥阳县源升建材物资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谌彪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2032306****918T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黔0103民初3539号 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9)黔0103执197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云岩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暂无
    立案日期 2019-04-30
    发布日期 2019-06-2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贵州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绥阳县源升建材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直属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00元,利息人民币111161.11元,罚息人民币1214561.46元、复利人民币38718.17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均暂计算至2018年3月20日,之后的罚息以未还本金5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3.6425%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复利以未还正常利息111161.1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3.6425%计算至利息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贵州乾宝通汇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绥阳县源升建材物资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直属支行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341元(该款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直属支行负担990元,由被告绥阳县源升建材物资有限责任公司、贵州乾宝通汇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5635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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