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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盐城凌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2345678-9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1311民初2994号
    案号 (2016)苏1311执326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9-09
    发布日期 2016-12-01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伪造证据妨碍、抗拒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确认原被告之间于2016年2月3日签订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于2016年6月27日解除; 二、被告盐城凌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宿迁市华骏广告设备有限公司款4万元; 三、被告盐城凌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宿迁市华骏广告设备有限公司损失3.5万元; 四、驳回原告宿迁市华骏广告设备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0元,减半收取1500元,由被告凌达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0元(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帐号:460101040004680,征收单位: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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