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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北达伦生物制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华锐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5944677-9
    执行依据文号 (2015)衡桃西民二初字第9号
    案号 (2017)冀1102执恢11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3-03
    发布日期 2017-06-2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北达伦生物制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武文卷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12月2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二、被告代文莉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武文卷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40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为1170元,由被告河北达伦生物制药有限公司、代文莉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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