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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宿迁永益休闲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宣槐英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58675166
    执行依据文号 (2014)宿中民初字第0057号
    案号 (2015)宿中执字第0036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8-26
    发布日期 2015-09-1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宿迁永益休闲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淮安市天鼎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721054.9元及利息(利息分段计算如下:1.以1721054.9元为基数从2012年1月1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至2013年1月16日止;2.以1000000元为基数从2013年1月1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006元,由被告宿迁永益休闲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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