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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2018)善综执字[1]009号
    违法行为类型 嘉善盛泰置业有限公司无证建设、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违法发包建设工程案
    行政处罚内容 经查实,被处罚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于2018年1月开始在嘉善县魏塘街道南北暑村善西公路东侧地块(善西名苑项目)西南角建设售楼部。经勘查,目前售楼部的地基基础部分已完工,一层的脚手架和二层的模板已部分搭设。经浙江勋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造价咨询,目前售楼部的建设工程造价为人民币496002元。经嘉善衡实测绘有限公司实测,目前售楼部的建筑面积为763.60平方米。案发后,本局依法向嘉善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查证,确认被处罚人建造售楼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造地点位于嘉善县中心城区规划区范围内,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另查,售楼部的施工单位为上海车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处罚人与该公司约定的售楼部工程合同总价为人民币38万元。本局认为被处罚人与上海车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约定的售楼部工程合同总价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故本局将浙江勋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造价咨询结果认定为售楼部的建设工程造价,即售楼部建设工程造价为人民币496002元。本局认为被处罚人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属违反城乡规划管理和建筑业管理,已构成无证建设和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行为,应予以惩处。对于被处罚人无证建设的行为,根据《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应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对于被处罚人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行为,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应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鉴于被处罚人无证建设和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行为均系违法建设售楼部导致,造成违反了城乡规划管理、建筑业管理两种行政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应对上述两违法行为择一进行行政处罚。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和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现根据《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责令被处罚人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改正违法行为,并根据《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被处罚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售楼部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八,计处罚款人民币叁万玖仟陆佰捌拾元壹角陆分。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3-15
    决定机关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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