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绍市环袍罚字〔2016〕47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绍兴市中环再生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 |
行政处罚内容 | 绍兴市中环再生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经我局调查核实,2016年4月29日,绍兴市环保局环境监测中心站对绍兴市中环再生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进行2016年第2季度废气省控重点源监督性监测,在你公司锅炉废气排放口采取废气气样,该废气气样经绍兴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的监测分析一氧化碳实测浓度为129mg/m3,超过国家规定的废气排放标准,你公司涉嫌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我局于2016年7月12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公司主要从事垃圾污泥焚烧发电供热业务,根据《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一氧化碳排放标准为100mg/m3,超过国家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1、《绍兴市中环再生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第2季度废气省控重点源监督性监测报告》1份,证明2016年4月2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6-10-11 |
决定机关 | 市环保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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