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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辽宁凯迪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40056****351J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辽04民终338号
    案号 (2022)辽0403执恢1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2-01-05
    发布日期 2022-01-1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辽宁凯迪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抚顺市顺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工程款2807353.06元、鉴定费160000元,并自2019年1月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以2807353.06元为本金计算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以2807353.06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194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均已预交,由被告辽宁凯迪化工有限公司负担并随上述并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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