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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萍乡市天绿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6032255****5864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赣0323民初298号
    案号 (2020)赣0323执50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萍乡市芦溪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芦溪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8-04
    发布日期 2020-08-2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芦溪支行与被告萍乡市金泽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借款合同》于2020年3月10日解除。 二、被告萍乡市金泽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返还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芦溪支行借款本金99万元,赔偿截止至2020年2月19日的利息损失26878.85(已品除诉讼中支付的5000元)元,合计1016879.85元,赔偿从2020年2月20日起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损失(以99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0.7155%计算)。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支付完毕。 三、被告萍乡市金泽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向原告赔偿损失3000元。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支付完毕。 四、被告项建荣、萍乡市天绿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宋华、杨赛红、宋道秋、喻晚萍在上述第二、第三项债务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023元,由被告萍乡市金泽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项建荣、萍乡市天绿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宋华、杨赛红、宋道秋、喻晚萍负担。 判决如下: 一、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芦溪支行与被告萍乡市金泽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借款合同》于2020年3月10日解除。 二、被告萍乡市金泽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返还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芦溪支行借款本金99万元,赔偿截止至2020年2月19日的利息损失26878.85(已品除诉讼中支付的5000元)元,合计1016879.85元,赔偿从2020年2月20日起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损失(以99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0.7155%计算)。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支付完毕。 三、被告萍乡市金泽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向原告赔偿损失3000元。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支付完毕。 四、被告项建荣、萍乡市天绿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宋华、杨赛红、宋道秋、喻晚萍在上述第二、第三项债务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023元,由被告萍乡市金泽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项建荣、萍乡市天绿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宋华、杨赛红、宋道秋、喻晚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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