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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顺市监北罚字〔2019〕180号
    违法行为类型 碧桂园农业控股有限公司通过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http://www.sdsszt.com/)]向登记机关报送2018年度年度报告时间为2019年8月26日,超过了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报送上一年年度报告的国家规定期限。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及《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七条及《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处罚内容:罚款6000.00元
    行政处罚内容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商事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情节严重的,由登记机关给予下列处罚:(一)未按照规定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登记机关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信息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个体工商户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尚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属于《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第十九条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二)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或者尚未产生社会危害后果的”规定的可以从轻处罚情形,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如下行政处罚:罚款6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9-10-30
    决定机关 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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