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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十堰上恒鑫正科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魏钰钦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26145081
    执行依据文号 (2017)鄂0321民初1492号
    案号 (2018)鄂0321执30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2-06
    发布日期 2018-04-2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湖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十堰上恒鑫正科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十堰市郧阳区信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的借款本息5054373.72元,并自2015年8月25日起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十堰市郧阳区信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至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魏钰钦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官信兵在其与魏钰钦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原告十堰市郧阳区信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十堰上官腾越科技有限公司位于十堰市郧阳区经济开发区20088㎡的土地使用权[证号:郧县国用(2011)地16050218]及其附着房产以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债务范围内以5000000元为限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十堰市郧阳区信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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