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深圳市银联宝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4030079****506M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深仲裁字第1154号 |
案号 | (2019)粤03执恢513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深圳仲裁委员会 |
执行法院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8-13 |
发布日期 | 2019-10-12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基于上述意见,仲裁庭裁决如下: 一、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租赁黄金价款人民币66743140元(该金额暂以剩余黄金239000克乘以2017年5月19日上海黄金交易所同类型黄金的收盘价279.26元/克确定,实际金额应以实际清偿日上海黄金交易所同类型黄金的收盘价为计算依据确定)、违约金人民币6421772.19元,合计人民币73164912.19元(违约金暂计至2017年5月21日,之后的违约金应以剩余黄金本金239000克*223.69元/克*7.5%为计算标准,直至全部租赁黄金本金清偿之日止); 二、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黄金租赁费人民币961924.71元、违约金人民币441542.05元,合计人民币1403466.76元(违约金暂计至2017年5月21日,之后应以租赁费人民币961924.7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付至全部租赁费清偿之日止); 三、第一被申请人补偿申请人律师人民币536381.25元、承担申请人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支付申请人人民币541381.25元; 四、第一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仲裁费用537129元,该费用申请人已预交,由被申请人径付申请人; 五、第二、第三被申请人对第一被申请人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第四被申请人对第一被申请人的上述债务承担人民币2800万元的连带赔偿责任。 上述款项应在本裁决书送达后10日内付清。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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