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惠税一稽罚〔2021〕103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1、根据你(单位)2018年1月至2019年12月的记账凭证及附件,进一步核查高比公司2018年-2019年银行存款日记账、现金日记账、应付账款明细账、预付账款明细账及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比对你(单位)成本明细账及该公司向税务机关申报的企业所得税营业成本,暂未发现你(单位)与惠州市隆新弘建材有限公司存在业务交易和资金往来,未见惠州市隆新弘建材有限公司2018年5月17日开具的3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具体内容是:发票代码4400172320,发票号码85925302-85925304,开票金额291,262.14 元,税额8,737.86 元,价税合计300,000.00 元) 相关账务处理情况;未发现你(单位)与惠州市福大协商贸有限公司存在业务交易和资金往来,未见惠州市福大协商贸有限公司2018年 9月23日开具4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具体内容是:发票代码4400173320,发票号码97761873 -97761876,开票金额304,883.49 元,税额9,146.51 元,价税合计314,030.00 元)相关账务处理情况;未发现你(单位)与江门黄晓建材有限公司存在业务交易和资金往来,未见江门黄晓建材有限公司2018年12月26日开具20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具体内容是:发票代码4400174320,发票号码67277926 -97761845,开票金额1,961,165.10元,税额58,834.90元,价税合计2,020,000.00元)相关账务处理情况。 2、你(单位)与肇庆市豪益建材有限公司在2018年7月至9月有采购材料,自称是肇庆市豪益建材有限公司业务员曾正(联系电话13928363332)来你(单位)洽谈并签订合同,以银行转账方式向肇庆市豪益建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000,000.00元,2018年9月收到肇庆市豪益建材有限公司开具20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代码4400172320,发票号码45301852-45301861、28158535-28158544,开票金额1,940,825.20元,税额58,224.80 元,价税合计1,999,050.00 元); 3、你(单位)2018年9月至2019年3月期间与自称是广州粤飞建材有限公司业务员郑琦(联系电话 18271118182)洽谈业务并签订《购销合同》购进材料,在20 |
行政处罚内容 | 你(单位)处以3万元罚款。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11-16 |
决定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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